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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通过 商标申请迈入法治新阶段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26/8/10 10:34:36   浏览量: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由原来的"8章、73条"扩充为"9章、87条",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聚焦商标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注册条件、审查程序、权利保护、代理监管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完善,标志着我国商标制度建设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法治阶段。

修订背景:回应时代需求,破解实践难题

商标是市场主体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现行商标法施行四十余年来,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商标领域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现象屡禁不止,"注而不用"的闲置商标大量占用公共资源,商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心机商标"误导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推动了此次全面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指出,本次修订主要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将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主张转化为法律规定;二是积极回应和解决商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三是系统总结我国商标领域四十多年来的经验成果,将其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

核心亮点一:拓宽注册要素,动态标志可注册商标

新法的一大突破性变化,是将"动态标志"正式纳入可注册商标的范围。新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传统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商标类型基础上,动态标志及其与相关要素的组合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意味着,手机开机动画、短视频平台的开屏动画、游戏的动态LOGO、影视公司的片头动画、电商品牌在直播间展示的动态标志等,只要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这一规定积极回应了移动互联网和数字化传播技术的发展需求,填补了非传统商标保护的空白,为新技术、新业态企业的品牌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芮文彪在2026年7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举例说明,例如手机开机动画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核心亮点二:严格注册条件,遏制恶意囤标行为

新法增设了"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将原来分散在各章的注册条件集中规定并予以完善,使审查标准更加统一透明。其中最受关注的条款是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这一规定从源头上遏制了囤标、抢注乱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本质功能。

在惩戒力度方面,新法第五十四条大幅提升了处罚标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此前相关规定中最高三万元的罚款上限,违法成本显著提高。对于企业而言,围绕主营业务展开的正常防御性注册不会受到明显影响,真正面临风险的,是以倒卖牟利为目的的投机性囤标行为。

核心亮点三:优化审查程序,提升确权效率

新法在程序优化方面同样作出了重要调整。第三十六条将商标异议期由原来的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在保障权利人异议权利的同时,大幅压缩了授权周期,企业能够更快获得商标注册证并投入市场使用。但与此同时,留给企业监测市场、发现抢注商标并提出异议的时间窗口也相应缩短,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此外,新法第四十八条新增了商标注册人主动注销机制,为不再使用的商标提供了便捷的退出通道。第五十七条在保留"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被申请撤销"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闲置商标的条款,推动解决商标"注而不用"的难题。

核心亮点四:严打"心机商标",保护消费者权益

新法第五十六条针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罚则。所谓"心机商标",是指商标本身注册合法,但使用在特定商品上时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例如,某商标文字本身并无特殊含义,但使用在特定商品上时,消费者可能对其品质、功能或产地产生误认。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此类违法行为。

核心亮点五:强化驰名商标保护,助力企业海外维权

新法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进行了重要完善。第二十一条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针对我国企业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现象,新法第六十九条新增了境外商标案件的中国境内驰名商标确认机制。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为我国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撑。

核心亮点六:全面电子化改革,商标业务迈入无纸化时代

与新法修订相呼应,商标业务办理方式也迎来了重大变革。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关于推行商标业务全面电子化的通告》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商标业务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原则上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申请的,商标变更业务免费,其他业务享受九折优惠。

这一改革覆盖商标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查审理及发文全过程,是商标管理领域的又一次数字化升级,将有效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提升商标公共服务的便利化水平。

严管代理行业,规范市场秩序

新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了全链条监管体系。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明确了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从业准则、备案义务和禁止行为。商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从业人员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执业,对其签名办理的业务负责。对于以欺诈、诱骗等手段招徕业务、协助委托人恶意注册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监管部门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商标注册受限于审查员判断、检索盲期及在先权利冲突等客观因素,任何机构均无法对注册结果做出绝对保证。凡是宣称拥有"内部渠道"或承诺"绝对成功"的营销话术,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选择商标代理服务时,应核实机构是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合法备案,并签订规范的书面委托合同。

企业应对建议:把握过渡期,做好合规准备

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正处于过渡期。业内专家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一是梳理自身品牌资产,优先为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具备识别功能的动态标志申请注册;二是清理名下闲置商标,对不再使用的商标主动注销,避免被管理部门依职权撤销;三是加强商标监测,适应缩短后的两个月异议期,及时发现和应对恶意抢注行为;四是规范商标使用方式,避免在特定商品上产生误导消费者的效果;五是整理和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发票、包装、宣传物料、直播截图等,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表示,正在积极推进《商标法实施条例》的配套修改、《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修订、新旧法衔接适用办法的研究制定、信息化系统改造升级以及普法宣传等各项工作,确保新法施行后商标业务办理顺畅、审查审理规范有序。


来源:   http://www.jnsjsb.com/content/?1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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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6/8/10 10:34:3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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