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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明年施行,商标注册申请与代理迎新规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26/10/23 14:51:21   浏览量: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商标制度正迎来一次系统性重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6月15日,全国有效注册商标量约5197万件;2026年上半年核准注册商标约205.5万件。在体量居高不下的同时,商标注册申请结构正在发生明显变化:第35类(广告销售等商业服务)申请量继续位居各类别首位,第30类、第9类、第29类、第25类和第43类紧随其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商标工作已从“数量增长”阶段转向“质量提升与存量治理”并重的新阶段。

一、修法首次由“修正”升级为“修订”,条文增至9章87条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这是该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第五次修改,也是首次由“修正”升级为“修订”,条文由原来的8章73条调整为9章87条。

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回应恶意申请注册、囤积闲置商标、不当使用商标、惩戒力度不足、过度维权以及代理市场失序等突出问题。其中,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把原本分散在各处的注册条件集中规定,便于市场主体准确理解把握。

几个变化与企业日常经营关系最为密切:

  • 拓宽可注册要素范围。 动态标志及其与相关要素的组合被明确纳入可申请注册的标志范围,顺应短视频、直播等数字传播场景的品牌表达需求。同时规定,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不得注册为商标。

  • 严格注册条件。 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申请不予注册;将与中国共产党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标志性要素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列入不得注册和使用的情形。

  • 扩大驰名商标保护。 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不再以“已在中国注册”为前提,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可获得跨类保护。同时,将驰名商标的“认定”表述修改为“确认”,并明确适用情形,以遏制将其作为营销噱头的现象。

  • 整治“心机商标”。 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建立“责令限期改正—分级罚款—逾期撤销”的梯度规制体系,并新增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 强化代理机构监管。 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从业人员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执业,并对签名办理的业务负责;对违规代理行为设置分级处罚措施。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过渡衔接安排,新法施行前已受理的商标注册、异议、复审等案件仍适用原规定,2027年1月1日之后的新申请、新立案案件统一适用新法。企业在安排申请节奏时,应结合自身类别与标识情况作出判断,不宜因政策变动而盲目集中申报。

二、全面电子化落地,网上申请享费用优惠

与服务模式相关的另一项重要变化是业务办理方式的升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此前发布通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推行商标业务申请受理、审查审理及发文全面电子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原则上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的申请享受费用优惠,其中变更业务网上申请免费,其他业务网上申请为九折。

配套便利化举措也在持续推进: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业务提交时间自2026年2月1日起由每日8:00至20:00延长至8:00至22:00,查询等功能全天开放;系统新增暂存、批量提交、实时获取申请号等功能,并陆续开通商标质押、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直发注册证明等业务在线办理。今年5月,商标网上查询系统上线“以图搜图”功能,用户上传图形文件即可进行近似比对,降低了图形商标检索的门槛。

“线上办理比原来线下办理缩短了将近十个工作日,前置校验也减少了纸质材料补正退回的概率。”一位长期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不过他也提醒,电子化提高了材料规范性要求,图样规格、商品项目名称、主体资格证明等环节一旦填写不当,同样会被通知补正,申请人仍需认真对待每一份申请书件。

三、专家:从“重注册”到“重使用”,企业要及时调整思路

多位知识产权学者和执业律师指出,本轮修法的价值取向十分清晰——从侧重前端确权,转向覆盖确权、用权、维权的全生命周期治理。

“商标的本质功能是识别来源,而不是占位囤积。”一位高校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表示,新法把“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作为不予注册的具体情形,并允许主管部门主动清理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意在推动解决“注而不用”问题。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单纯追求证书数量的做法已经不合时宜,留存真实使用证据变得更为重要。

所谓使用证据,主要包括带有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包装物、宣传物料、参展资料以及线上经营页面截图等。实务中,不少经营者因为平时不注意归档,遇到“撤三”程序时难以举证,最终导致权利丧失。

另一项容易被忽视的义务是规范使用。实际使用的标识应与注册图样保持一致;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仅影响维权效力,还可能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面临撤销风险。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备案,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合规提醒:商标服务宣传同样要守《广告法》

随着商标申请热度上升,相关服务市场的宣传也需要引起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对服务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

结合商标服务场景,以下几类表述应当避免:

  • “包通过”“百分百成功”“不过全额退款”等效果承诺。商标审查由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进行,任何机构都无法干预结论。

  • “全国第一”“行业顶尖”“官方唯一指定渠道”等最高级或易引发误解的说法。商标局并未指定所谓“唯一代理机构”。

  • 暗示与审查机关存在特殊关系、能够影响审查结果的宣传。

  • 把受理通知书等同于“已取得商标权”的表述。受理仅代表申请进入审查程序,不构成权利凭证。

相对稳妥的做法是如实说明流程、周期与可能的风险,明确告知审查结果取决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约定服务内容、费用构成、时限责任与保密义务。对经营者来说,这既是合规底线,也是辨别服务方专业程度的实用方法。

此外,选择代理机构时可通过官网查询其备案信息,了解具体承办人员的经验,问清报价是否包含补正答复、驳回复审、异议答辩等项目,并签署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申请人为权利主体、机构不得擅自变更申请人信息或截留文件。对于标识简单、类别单一且愿意学习规则的经营者,自行通过网上系统办理同样是合法可行的途径。

五、下一步:存量时代更看重“用得起来”

从区域分布看,商标存量高度集中在市场主体密度高、产业链完整、消费品牌活跃的地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省份的申请量与有效注册量均位居前列。这种集中既反映了品牌经济的活力,也对后续的使用管理、闲置清理、交易许可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企业而言,可操作的应对方向大致有三条:一是申请前做好近似检索与显著性评估,结合当前经营与未来两到三年的规划合理选择类别,避免申报项目过窄;二是建立商标档案,把使用证据、续展时限、变更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十年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应及时办理续展;三是关注新法施行后的规则变化,特别是涉及动态标志、误导性使用、恶意申请处罚等条款,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出具风险评估后再作决策。

商标制度的完善,最终指向的是让真正用于经营的标识得到更好保护,让试图钻空子的行为付出相应代价。在这个意义上,每一次规则调整,都是对诚信经营者的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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