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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商标小课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侵权责任跑不了

关键词:圣佳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7/29 11:22:40   浏览量:

案例

       A公司系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于表带等商品上,现均处于有效期内。B公司在某网购平台销售标注有该商标标识的表带。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销售,属于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解析

       在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上,客观上,B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主观上,其明显知晓注册商标的权利归属,具有明显恶意,因此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在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上,B公司主张其网店销量为刷单形成,并非实际销量,赔偿数额应酌情减少。但是,刷单属于虚假交易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不应支持和鼓励。经营者在选择刷单方式牟取不当利益的同时,应承担其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刷单行为并不能减轻赔偿数额,经营者仍应就其网店所公开载明的销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涉及法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支招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合规意识,避免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假货”,否则可能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销毁商品和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可能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事责任。

       同时,企业应当注意及时申请注册自己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企业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方面可以使商标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避免商标被他人不当使用、牟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有助于树立品牌形象,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还可通过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转化,提高经济效益。(中华商标杂志)


来源:圣佳商标注册   http://www.jnsjsb.com/content/?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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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7/29 11:22:4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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