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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商标注册小课堂—“无心售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词:济宁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7/26 9:40:58 浏览量: 近日,盐津法院干警在承办知识产权案件时,经常遇到这样的对话,部分当事人浑然不知其销售行为的性质,固执己见认为自己“无心售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呢?举两个例了解一下: 案例一:云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在市场随机调查发现,不少商户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在经营的商铺销售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公司产品,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损害其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诉至法院。
案例二:某知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发现市场中存在不少小型超市销售的纸类产品与其拥有商标权的产品属同类产品,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假冒产品。案涉小型超市为谋取利益,以低价不合理的价格购买该产品并销售以获不正当利益,直接侵占了本属于该公司的市场,且侵权产品质量低劣,损害了该公司所代表的优质产品形象以及利益,便一纸诉状将数家商户诉至法院。 上述案例中的商户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是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或者是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广大商户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诚信守法经营,审慎选择进货渠道,审查进货渠道的经营资质,在进货时通过开具发票、贴条形码等方式留存证据,增强甄别“真假产品”的能力,承担起销售者在商品流通中应承担的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而商标权利人应当充分认识商标维权的重要意义,应勇于维权、擅于取证、诉求合理,使每一次维权有理、有据、有成效,推动市场经济向上向善发展。 来源:济宁商标注册 http://www.jnsjsb.com/content/?686.html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