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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代理记账公司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步骤?关键词:济宁代理记账公司 发布时间:2020/4/27 10:50:39 浏览量: 济宁代理记账公司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步骤? 存款人应当在登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还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遵循存款人自主的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存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填写《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申请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当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者上级职务的,应当如实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中的有关资料。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当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储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填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申请书》,并签名、盖章。 银行应当认真审查存款人开户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所填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书齐全,符合批准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当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审查意见和其他开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并办理开户手续批准后的开业手续。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验资、增资而开立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投资开立的预算单位专项存款账户、人民币专项账户和人民币结算基金账户(以下简称qfu专项存款账户)。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特别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手续,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提交的核准账户开户信息的合规性进行核查,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基本(或临时、特殊)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在开户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交回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转存。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经批准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是经批准的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由申请人保存,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保存。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包括“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号、开户批准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账户管理专用章、批准日期、存款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号。《临时存款开户许可证》还应当载明账户的临时存款有效期。 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应建立储户预留的签名卡,并将签名表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名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的签名或者印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印章。 来源:济宁代理记账公司 http://www.jnsjsb.com/content/?297.html 相关文章 |